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已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参见《刑法修正案(二)》。由此,“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被取消,代之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74、7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17、33、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