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文 号:杭卫发[2006]86号
发布日期:2006-4-10
执行日期:2006-4-10
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市二医院:
为了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商业贿赂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商业贿赂是目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后果十分严重:商业贿赂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商业贿赂增加政府、企业和公共财政的成本,导致税收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商业贿赂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消费者利益;商业贿赂毒害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商业贿赂损害我国投资环境,影响国际声誉。必须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是开展专项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有些不法药商采用行贿手段,向医院促销药品和医用器材;有些医务人员接受贿赂和回扣,为不法药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方便。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用高价药、滥检查、过度医疗,直接损害病人的利益;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重要原因,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上来,统一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上来。
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及上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卫生行业的特点和我市卫生工作的实际,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通过思想教育、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健全制度等,使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医药购销领域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使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重大案件得到依法查处,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具体要达到以下四个目标:
(一)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医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
(三)重大典型案件及时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四)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重点是要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突出问题。主要是: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的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目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入帐,私设小金库,用于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经营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领域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行贿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检察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设备、耗材招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安排)
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地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3月至4月中旬)
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任组长,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二是制订实施方案。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好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三是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使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明确开展商业贿赂整治的重大意义,明确治理的方法步骤,明确专项治理的要求,做到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自觉参与。四是加强思想教育。要加强卫生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4月中旬至9月底)
一是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其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二是查找问题,自我纠正。要根据专项治理的五个重点及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分别进行归类,列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凡是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和临床医疗服务中,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财物以及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要认真查找,主动讲清问题,并上缴有关钱物。三是区别情况,分类处理。要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四是强化督查,扎实推进。上级部门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重点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卫生局和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
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重点是要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并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卫生行业的作风建设、规范医院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要根据卫生改革发展的实际定期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增强卫生从业人员的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要经常性地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要经常性地开展法制、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要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要完善管理制度。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研究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制定明确的诊疗项目临床路径,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将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四是深化卫生改革。要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规定确定的药品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招标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市)卫生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在12月5日前,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体情况书面报告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肃查处商业贿赂重大案件
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对于惩处犯罪分子,增强教育效果,震慑违法行为,巩固治理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抓住重点线索,集中力量,坚决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各区、县(市)卫生局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分析、排查商业贿赂线索,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的作用,认真进行查处。
(二)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坚持依法文明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别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也要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四)讲究查案方式方法。各区、县(市)卫生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方法,讲究策略,注重效果,切实维护医疗卫生单位的稳定,确保良好的医疗秩序。
各地各单位发现重要案件线索、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治理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卫生部门一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真抓实干,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形成合力。各地各单位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形成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市)卫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药监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的机制,形成专项治理的合力。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委的部署和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不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保护的,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专项治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要严格保密纪律,确保卫生队伍的稳定。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和工作建议,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