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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是什么?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123发布时间:2023年4月30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Tags: 证据三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是什么,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周化冰律师,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据三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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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接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后,会要求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运用一些方法来审查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具备合法性。只有符合证据符合三性要求,才能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那么证据三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下面通过整理的这篇文章给我们分析讲解下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1、客观真实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二、审查证据“三性”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

1、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分析,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

在审查证据合法性时,应特别注意的以下几方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注意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讯问程序是否合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其先前的供述是被指供、诱供、刑讯逼供所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主张,应当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举证。当然,这种举证的要求,不必达到控方的证明要求,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达到使法官对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确信产生动摇,然后举证转向控诉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办案时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录音或摄像,加以固定,或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述。

书证。注意审查书证收集的主体是否合法,如纪检监察部门的谈话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必须转化为合法的证据。

鉴定结论,应注意审查鉴定结论上面是否是个人签名、盖章,还是以集体的名义签名、盖章;应审查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否只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性意见,还是同时回答了法律问题。

2、在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

先前行为与本案没有必然的关联,如被告人同种犯罪的先前行为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根据,“一次作贼,并不永远是贼”,符合法定累犯条件的,可作为量刑的依据予以采纳。

不能以被告人品格来作为认定其是否犯罪的证据。我们不能仅凭某人品格好坏对其供述和证言片面地采信和取舍,因为品格与案件事实无必然的关联。

3、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提供该证据的人是否由于各种不良的动机提供了假证或部分不真实的证据;

有关的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

是否因环境的特点和情况造成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反映不准;

是否因办案人员或其他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

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传抄中有无错误;

不同种类的证据,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可能造成的其他不客观情况。

综上所述,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院会从这三方面进行证据三性审查,来判断是否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最终裁决的依据,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关系到案件的走向,所以法院应该采用多种方法和技巧来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组成完整的证据链。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

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9.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10.对现场笔录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1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1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行政规则来搜集相关的证据。不得徇私枉法,虚报实事 ,作出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证据。同时,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在生活中,我们也要时时刻刻考苏自己,一定要严守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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