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判不判死刑,“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将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是否判死刑”的依据之一,按理说这是一种民主法制的进步。但反对者的原因也很简单:“群众感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准确、如何作为量刑依据等,都是未知数,最后是否会变形、走样,成为司法不公的一个借口?
实际上,我国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将公民引进了司法审判之中,但在很多地方,“陪审”的角色定位使得陪审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比之下,西方一些国家沿用多年的陪审团制度不但在发挥“群众感觉”方面有优势,在防止司法腐败上也有不可比拟的作用。因为陪审团的价值判断与法官的法律判断是相互制衡的,确保了案件的审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了法官与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枉法判案。西方陪审团制度未必适合中国国情,我们需要做的,是将西方陪审团制度“本土化”、“中国化”,使我国的审判制度更能够体现“群众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