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函括多种具体财产犯罪的一类罪,财产罪的具体调整范围究竟如何界定?对此,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而刑法规定的繁简,则决定了财产罪调整范围的大小。比较各国刑法对于财产罪的界定范围,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关于财产罪与经济犯罪的关系
所谓经济犯罪,刑法理论中多有歧见。我们所说的经济犯罪是单纯立足于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而言的,关于财产罪与经济犯罪的关系,结合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只规定有财产罪,将某些经济犯罪纳入其中。比如:瑞士1971年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对于财产之犯罪中便包括对于所有权之犯罪、对财产之一般犯罪、对非物资法利益之犯罪、破产犯罪与企业犯罪以及对法人及公司之适用五节。二是只规定有经济犯罪,而将财产犯罪作为其中一部分予以规定。比如:俄罗斯联邦1996年刑法典第八编经济领域的犯罪即包括侵犯财产的犯罪、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以及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侵犯服务利益的犯罪。三是既规定有财产罪,也规定有经济犯罪。比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在规定的同时,还以第八章规定妨害公共经济、工业和贸易罪。此外,社会主义国家乃至曾经为社会主义的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则往往在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同时规定有经济犯罪。而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中,一向均采取上述第三种立法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也是如此,其在分则第五章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同时,也以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笔者认为,财产罪与经济犯罪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是存在着密切联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犯罪也侵犯一定的财产关系,而这正是传统形态的财产罪得以建立的理论根据。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里,刑事法律对经济的保护主要是对所有权的保护,表现在严厉制裁传统的侵犯财产罪,诸如抢、偷、骗等。由于财产所有制是一种相对固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刑法对经济的保护基本上属于静态保护。
但在市场经济社会,刑事法律对经济的保护则增添了动态内容,即在借助惩罚传统的财产罪以继续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要通过惩罚新兴的经济犯罪以保护经济的正常运行。当然,二者之间也具有明显的区别。从性质状态来看,传统财产罪侵害的主要是财产权利,而经济犯罪重在侵害经济秩序;财产罪属于自然犯,而经济犯罪属于法定犯,两者在主观方面应受谴责的程度有所不同;财产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而经济犯罪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从发生过程来看,经济犯罪本身的严重危害与经济犯罪过程的利弊交织所形成的近乎两难局面,是经济犯罪独有的特点,对经济犯罪的控制措施和处罚政策均与此相关;而传统财产罪则不具有这一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同时规定财产罪与经济犯罪似乎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