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要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科发政字(1997)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自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发布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向国际规范靠拢,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有效运作。各地建立的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主动承担大量的工作,在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为了贯彻十五大精神,坚持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拟定了《关于加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此件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阅。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按职能分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要点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在健全知识产权法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知识产权制度正成为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两个根本转变,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根据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精神和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现就坚持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关于正确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强化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环节上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十几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初步与国际接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但是,应当看到,法律的制定及施行,不等于法制的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社会观念的转变、执法机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仍有大片空白,需要加快填补,使之臻于完善。健全知识产权法制还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在立法问题基本解决以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逐步转到加强执法工作上来。一手严肃查处各类侵权、盗版和假冒等违法活动,逐步优化法律环境,维护竞争秩序;一手积极扶植我国自有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自身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要继续贯彻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认真执行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1995年2月制定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工业部门应当研究本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要把贯彻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同执行本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起来,用知识产权武装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到本世纪末,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更趋完备,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机结合的执法机制和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在保护知识产权实践中,我国司法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协调指导机构三者功能互补、协调运作,有效地保障了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受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基础渠道。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了知识产权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坚持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依法调整由此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保障和促进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知识成果的传播,制止和制裁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依据法律,受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查处侵权违法案件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使命,全国有工商、专利、版权、海关、公安、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近100万人,在法律实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执法队伍正在不断壮大。
为了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这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完善的重要环节。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些组织形式和协调机制,努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当前,各地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和拟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组织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严格、统一、有效地适用于一切部门、组织与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执法成本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协助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和推动自有知识产权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
各地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执法环节,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保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要把重点执法期的各项措施转变为经常性执法检查和实施监督的工作制度。要继续发挥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检查组的作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手段,查处知识产权领域的大案要案,把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认真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和秩序。
各省市和各部门应继续按照《行政计划》的要求抓紧抓好商标、专利、版权侵权行为和假冒商标、专利行为的查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改善法律环境。
当前,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严肃查处窃取、侵吞、非法转让他人技术成果和以贿赂、违约等方式谋取他人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违法行为。
我国在加强著作权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涉外授权合同登记制度、涉外著作权认证制度、激光唱盘片源识别码制度、复制委托书制度及经营许可证制度,要一以贯之,切实做好。要继续采取措施,深挖地下光盘生产线,从源头上堵绝侵权盗版活动,加强对生产、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要在处罚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激光影视盘侵权盗版活动的同时,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产品侵权盗版的清查工作,及时受理侵权投诉,抓紧查处重大案件。
在我国加大执法力度以来,已有部分地下生产线转移境外。我国沿海地区海关要把好国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制止侵权盗版产品及其生产设备的进出口,严厉打击走私活动。
四、协助和配合审判机关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严肃查处侵权、盗版和走私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培训专业审判人员,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侵权盗版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对于违法犯罪的大案要案,要坚决顶住人情风、关系网,冲破地方保护主义,一查到底,从快从严办案,决不姑息养奸。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层次较多、涉及面广的社会工程。学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和执法的前提。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在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是提高全民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争取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使本部门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50%以上,各类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干部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各省市、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培养和建立一支门类齐全、业务过硬、热心知识产权普及工作的教员队伍,并编写适合部门和地区工作特点的教材,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纳入“三五”普法计划,扎扎实实地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在干部群众中树立表率。要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切实解决本地区突出问题。要严格考核办法,对在学习、宣传、贯彻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六、提高我国科研院所、大中企业和有关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加快技术创新。
各部门、各省市和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促进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不仅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保护好、运用好自己的创新成果,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建立起制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防范自己正当权益被不法侵害的双向机制。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必须建立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要引导科研院所、大中企业等单位运用知识产权的有力杠杆,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培育新生产力的生长点,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和经济竞争能力。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培养专门管理人才,通过试点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规范有效的技术创新运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大力予以推广。
邓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是硬道理。”要把知识产权工作同科技体制、经济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同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的科教兴省、科教兴市、科教兴县,以及依靠科技振兴行业经济的活动结合起来,推进名牌战略、保护拳头产品,发展支柱产业,加速经济技术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
七、加强对新药、基因工程和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扶植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
生物医药工程和新医药产业是重要的高科技产业。保护我国资源优势、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具有战略意义。
顺应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我国自1992年起,成立了新药领导小组,就新药研究开发投入巨大力量,取得积极进展。我国中医药的丰富资源和知识积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要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中医药资源,加快筛选中心建设,防止重要科技成果和信息的流失。科技部门、医药卫生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利商标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建立面向我国新药产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使我国新医药产业不断获得知识产权的武装,成为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的强者。
自生物技术实现切割和拼接DNA片段以来,基因工程已显示广阔前景。我国人口多、民族多、家系繁多且相对清晰稳定,是世界上少有的“基因大国”,要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体遗传资源材料,加强人类基因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对有关数据、信息和样本的管理,促进在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前提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今年3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发布,并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快国际化进程,我国已启动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简易程序。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发现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经申请并批准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各地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应协同农业、林业部门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
八、认真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我们要始终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的原则,在打击侵权盗版的同时,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积极、健康、向上的文艺创作活动,繁荣我国科技、经济和文化事业,多出优秀科技作品、文化作品和精神产品。
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努力开拓获取科技信息资源的途径和渠道,切实保障向国内科技界提供较多数量、较高质量的科技期刊、图书和其他信息资料,以满足科研和教学的需要,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部门、各地区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力提倡使用合法软件,普及开展版权贸易和订立许可合同的常识,加强中介机构建设。计算机软件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拓宽产品服务范围,取信于社会公众,使盗版、伪劣、仿冒产品无立足之地。要密切跟踪国际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研究互联网络、电子出版物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使著作权保护成为跨世纪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有力支撑。
随着科技、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外延在扩展,内涵在深化。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一步。
九、进一步放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区域协会的积极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水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体系,而且要进一步放开放活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强化中间环节,充分发挥专利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版权贸易代理机构、技术贸易中介机构、植物新品种专业代理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以及科技咨询机构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广阔地区的服务网络,同时加强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整个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要鼓励高科技领域、音像制品行业和科技、文化、出版、影视部门的拥有知识产权的实体和权利人组建行业协会或联合组织,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有关行业协会和联合组织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纽带和依托作用,积极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协调指导机构反映产业界的政策要求,在成员企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协助其调查取证和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在自主、自卫、自立、自强的基础上。要鼓励经济特区、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联盟,优化小环境,面向大市场,为成员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诚信服务。
十、把健全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框架。
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环节,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的重要机制。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完成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步走”战略目标,我国必须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巨大力量,提高科技实力和经济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超出了保护私权的范围,成为经济体制和科技战略的重要一环。我们要把保护知识产权纳入国家和地区发展计划的大系统中,纳入科技、经济、文化、外贸计划的论证、立项、执行、评估和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自有知识产权,保护自有知识产权。要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进出口和高科技产业国际化进程中,正确运用知识产权;要在经济贸易洽谈、中外合资以及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中,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与分享作出合理安排,对无形资产的价值作出正确评估,真正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国际性义务。要认真履行我国缔结和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要坚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关系,对外国投资者、合作者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要密切注视国际市场上侵犯我国重要知识产权、假冒我国名优产品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和得力步骤,保护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帮助我国高科技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国际武器,在世界市场上,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让我们共同努力,把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优化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带入21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