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4日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宝马”牌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果园环岛东侧时,与云某某驾驶的白色“奥迪”牌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云某某报警后,李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5.2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经认定,李某某因酒后驾车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近日,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切忌酒后驾车, 纵有万般理由与借口,也不能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儿戏,否则只会是追悔莫及。让我们一起来抵制酒驾吧,给自己一份责任,给生活一份安全,文明驾驶,拒绝酒驾!
冯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