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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犯罪客体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重婚罪犯罪客体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问题很严重。所谓“大款”包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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