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各地法院以法官职业化试点为契机,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模式”的探索。为适应改革大潮,徐州中院在民一庭组织了一个合议庭进行“审判组织模式”改革试点,并初见成效,下面谈谈我们试点中的一些探索。
二、审判组织模式的探索
审判组织的范围众说不一,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组织是指以合议庭为基础的审判组织。所谓审判组织模式改革就是要针对审判工作的特点,探索出最佳的审判人员组合方式和公正高效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国内在试点中探索出了各种审判模式,如北京房山区法院的321审判模式(3名法官,2名助理,1名书记员);北京丰台区法院的1221审判模式(1名审判长, 2名助理,1名书记员,1名速录员);北京崇文区法院的111审判模式(1名法官,1名助理,1名书记员);北京海淀区法院的1审多助多书审判模式(1名法官,4名助理,2名书记员)等等。
上面提到的各种审判模式,其主要区别就是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配比不同。笔者认为,关键是考虑如何搭配既能使组成人员职责明确,又能取得最佳的组合优势。北京房山区法院的321审判模式,试点比较早,也取得了较大的实绩,因而是我们试点时首先考虑的模式。但笔者认为,该模式中法官与助理的工作衔接以及助理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清晰。因此,在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321机制略加调整,在国内首创试行“三三一”审判模式。
所谓“三三一”审判模式,是指由三名法官(包括一名审判长和两名承办法官),三名法官助理和一名速录员组成一个独立的审判组。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三名法官助理与三名法官形成一对一的模式,这样就可以使助理之间分工明确,减少推诿。且法官与助理固定搭配,可以增加了解,减少磨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法官助理的职责是负责发传票、保全、调查、鉴定、交换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归档等工作。速录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
为明确职责,试点合议庭实行审判长主持下的合议庭成员分工负责制。这种分工负责制将审判全程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庭审准备阶段:主审法官阅卷,向合议庭汇报庭审方案;合议庭成员就此提出意见;主审法官指导助理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等工作;审判长根据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最后形成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并做好庭审分工。(2)、庭审阶段:主审法官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负责;合议庭其他成员负责庭审阶段的拾遗补漏;审判长主持庭审,在庭审的各阶段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3)、合议阶段:主审法官负责分析证据及认定事实,对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处理思路提出意见;合议庭成员对主审法官的意见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审判长综合各方观点形成合议庭意见;需要向审委会、审判长联席会汇报的,由审判长决定。(4)、宣判阶段:由主审法官阐述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由审判长宣布最后裁判结果。(5)、文书制作阶段:主审法官在法官助理起草的文书基础上制作正式裁判文书;审判长最后把关审批和签发文书。
三、结束语
通过实行“三三一”审判模式,合议庭独立审判,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审判程序进一步规范,审判效率也得到提高,合议庭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