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诈骗他人钱财67万,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32岁的房某某2003年硕士毕业后回到老家沈阳市某单位工作,2007年房某某回到北京办起了买卖,2012年7月份房某某结实了为其办理澳洲签证的吴某某,房某某便以清华大学MBA自称,并以帮助吴某某投资买房花(开发商动工前为运转资金高息吸收的个人存款)、购买高档小区房产、宝马轿车等为由先后骗取吴某某人民币累计67万元。后因吴某某向相关公司核实房某某提供的购房、购车等有关发票时发现均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房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其不能退赔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
最后,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