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年纪多次盗窃
2011年1月5日,19岁的被告人张某纠集不满16岁的王某、李某,由李某负责望风,张某、王某通过撬门的方法入室行窃,窃得现金11000余元。2010年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先后四次纠集彭某、李某、王某在睢宁县李集镇、经济开发区等地实施撬门入户、流窜行窃的方式偷盗,共窃得现金13600元及价值2061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盗窃罪在什么情况下会轻判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的母亲表示愿意替儿子退赔赃款。
被告人张某表示认罪伏法,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最终,睢宁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