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蒙骗帮他人抢儿子如何定性
关键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是否影响完整独立的犯罪构成
案情:蔡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赌债,产生了绑架杜某的儿子勒索钱财的念头。于是找到李某(女),假借帮助其同学抱回情人所生的儿子,让李某想办法将杜某年仅2岁的幼儿小豪强行抱走。李某叫上罗某、郭某等人一起行动,在被害人居住的小区附近,李某将小豪从其母亲的手里抢走。得手后李某立即打电话告诉蔡某,并催其尽快叫小豪的父亲将小豪领走。蔡某一边稳住李某,一边打电话向小豪的父亲杜某索要钱财。蔡某在得知小豪的父亲已经报警后,害怕事情暴露,未去约定的地点取钱,同时指使李某将小豪释放,并让李某以发现走失的小孩为由报警。案发后,蔡某、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此时小豪在李某等人控制下历时12小时。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李某主观上不具有绑架的故意,不构成绑架罪的观点没有分歧。但对于李某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在客观上使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的监管,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属于非法拘禁性质,但不构成犯罪。李某等人在没有履行法律手续或经正当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任意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的行为,但因为李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很短,不到24小时,同时也没有恶劣的情节和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本案中,李某等人使用强抢的手段,强行将年方2岁的小豪从他母亲手里抢走,这一行为的最大危害性在于他们破坏了他人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对于李某等人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的争议,主要在对于李某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拐骗故意的认定。有人认为,李某等人抢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帮他的“生父”要回自己的孩子,因此不具有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监护的故意。但笔者认为李某等人是存在拐骗的主观故意的,首先李某等人是明确知道被害人才2岁,符合“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要求;其次蔡某在找李某等人动手时,是说要她帮忙从蔡某同学情人手里抢回情人生的孩子,也就是说李某等人在动手前就知道,他们要做的事是从孩子的母亲手里抢回小孩给小孩的“父亲”,因此李某等人是明知小豪母亲与小豪之间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的。
另外,以李某等人误信是帮小豪“生父”要回儿子为由,否认李某等人剥夺小豪母亲监护权的违法性,显然是不成立的。理由有三点,其一,由于事实上并不存在小豪的生父被人侵犯了监护权,李某等人在没调查清楚前即打着“帮忙”的旗号去实现“正义”,这实质是种非正义的侵权行为。李某等人虽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剥夺他人监护权的违法行为,但这只是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的一种错误认识,不应该也不能够影响法律上对他们行为的评价。其二,小豪的母亲对小豪的监护权是由法律赋予的,非经法定程序或履行法定手续,任何人无权剥夺。其三,李某等人所说的“只是为了帮小豪的生父要回小豪”的理由,只表明这是他们的行为动机,在拐骗儿童罪中,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也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它只能影响量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等人替他人抢夺其“私生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