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如何改善拘役刑的执行方式尽在下文:
1、建立专门的拘役所。避免目前通常将拘役犯放在当地看守所,与未决犯一起关押的不当做法。看守所的主要功能是羁押未决犯,其改造、矫正罪犯的功能较弱,且现实中看守机关也不重视对拘役犯的教育改造,因而往往是劳动成为拘役的唯一内容。将拘役犯放在看守所,无法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相反,未决犯中情况复杂,将罪行本来比较轻、人身危险性也本不甚大的拘役犯与这些未决犯放在一起,加上教育措施跟不上,反而可能妨害改造质量。拘役刑的这种执行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其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建立专门的以惩罚、教育、矫正拘役犯和其他短期徒刑犯为主要职能的行刑场所,将拘役犯都放到拘役所服刑,是十分必要的。
2、扩大拘役缓刑的适用。缓刑制度,一方面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予剥夺自由刑处罚的严厉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又暂时不对罪犯进行关押,让罪犯仍然生活在社会上,自觉进行自我改造,并发挥社会对罪犯的监督、教育、帮助作用,从而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又在一定时间内保留了对原判刑罚执行的可能性,给罪犯保持一种压力,促使其约束自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