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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清单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5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核心内容: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经济犯罪也就无处不在。当遇见经济犯罪时,常见的不同的经济犯罪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具体是什么?刑法小编为你整理如下,感谢你的阅读。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2款)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1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5万至20万元以上。

  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1、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1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八、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本罪起点: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人性质。

  4、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存根联、记帐联,如无则提供发票号码或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名称。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

  6、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凭证、税务申报资料。

  7、本罪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十、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5、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8、本罪起点:

  A、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C、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D、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E、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1、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50000以上。

  十二、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伪造、变造、隐匿的帐册、记帐凭证、票据、假产品入库单等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5、偷逃税款的数额。

  6、本罪起点:偷税数额10000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十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7、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存款凭证、记帐凭证、宣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的资金凭证、尚未取得应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4、本罪起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存款户在3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存款户在15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

  注意:

  1、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人、提供人签名。

  2、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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