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合肥7月29日电( 李光明 通讯员 曹杰 杜法超)曾经轰动全国的“亲子举报受贿案”(本报曾做过报道)近日终审宣判。7月27日,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砀山县原房产局局长刘江辉19年刑期的判决。
2010年2月14日,大年初一,自称刘江辉妻儿在刘江辉的办公室用绳子将自己与保险柜绑在一起举报刘江辉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其子并发网帖举报父亲,引起广泛关注。刘江辉因被前妻和儿子举报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经查刘江辉利用其担任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砀山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安排被告人穆宝玉(砀山县房管局副局长)提供一身份证,穆宝玉将其姨夫许存华的身份证提供给刘江辉。刘以毛连民、许存华名义,以30万元价格购买该局所有的面积379.14平方米、价值109万元的华夏商场(又称黑马服装城)一层门面。刘江辉侵吞国有资产79万元。2005年12月,刘江辉用许存华名义,以30万元价格购买该局所有的面积201.72平方米、价值127万元的黄河商场门面房。刘江辉侵吞国有资产97万元。被告人穆宝玉明知刘江辉假借许存华名义购房,而为其提供帮助并办理购房事宜,协助刘江辉贪污176万元。2010年春节前夕,刘江辉收受江苏省徐州市翔龙制衣厂李祥钢、砀山县汇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砀山县翰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砀山县天地面粉实业有限公司现金和购物卡计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刘江辉还有1851868.1元不能说明来源。
据此,砀山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刘江辉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后。刘江辉不服一审判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江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物价值176万元,行为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江辉对其1851868.1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穆宝玉为刘江辉贪污国有资产起帮助作用,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但鉴于穆宝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追缴刘江辉的违法所得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在维持一审法院对刘江辉19年刑期的判决同时,将穆玉宝改判为缓刑,并撤销原审对刘江辉中追缴刘江辉违法所得人民币6821692.1元判决,改判追缴违法所得481906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