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两伙人械斗致1人死亡
今年8月24日凌晨,合肥两伙人因为散发招嫖卡片争地盘大打出手,其间一人伤重身亡。近日,10多人涉嫌犯罪被警方移送至庐阳检察院审查起诉。
事发当日凌晨4时许,市民报警称,庐阳区固镇路与嘉山路交口附近发生打架,其中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辖区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发现,一名男子已经死亡。经调查,当天凌晨,杜某、胡某某、刘某因发现有人在自己负责散发招嫖卡片的宾馆散发另外的招嫖卡片,于是拨打卡片上的电话,他们以招嫖名义让对方送来失足女,然后将该女子扣留。
在与该女子的老板电话联系后杜某得知,对方是以前因为散发卡片与其发生过冲突的赵某某。身在六安的赵某某要求杜某等人先将女子放了,杜某则提出让发卡片的负责人过来。
赵某某随后与冯某联系,让其去接女子回来,并告知冯某对方有刀和棒球棒,让其带些人和工具,万一打架防止吃亏。
冯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纠集了众人,赶到事发地点,双方发生斗殴,斗殴中导致杜某一方的刘某死亡。侦查机关认为,赵某某等10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涉嫌聚众斗殴罪;胡某某在斗殴中伙同他人持钢管殴打刘某致其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目前,此案已移交至庐阳检方审查起诉。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杜某、胡某某、刘某与赵某某、冯某因争地盘发生纠纷,持械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造成了参与者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