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普及,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区分,成为当前实践中一项亟需厘清的问题。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回应了上述问题。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称,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因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杜万华称,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都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刑事案件交错。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协调处理是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间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对此,此次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民事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杜万华称,上述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那么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如何把握
2013年4月26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在有关的发布会上称,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也是当事人关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争议极大。有一种观点认为借贷活动虽然看似合法,但借贷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其目的非法,因此双方的借贷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合同应为无效。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和此次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最终综合认定民间借贷的效力。比如,出借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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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