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建议统一认定职务犯罪主体 2014-11-01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次数:0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草案中提出的拟取消9项罪名以及猥亵男性、考试作弊、超载超速、制售假证构成犯罪等相关规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建议。建议统一认定主体理由:司法实践往往一刀切孙大发委员认为,在修正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不明确,往往存在一刀切的现象。随着股份制改革,单纯的国有企业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国有资本控股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一转变带来的新问题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由于各地缺乏统一认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就大相径庭,存在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决定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而且极大地影响着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中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判处十五年,因此建议在修正案中予以明确。此外,孙大发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目前所有法律规定大多是对受贿人,他建议同时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