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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的规定废除呼吁市场经济的监管

123发布时间:2016年3月8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全国人大代表李海燕、孙秀兰发出呼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实际需要,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处罚办法》,以利于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进一步监管。

  而在2008年2月20日,在被称为“中国电器之都”的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召开了一次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座谈会。有点特别的是,这次座谈的主角在20多年前都曾经是被判刑或在逃的刑事犯,而他们共同的罪名是一个已经淡出人们记忆的名词:“投机倒把”。

  他们就是26年前曾轰动全国的温州“八大王”。1982年1月,中央下发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当时的乐清县将柳市镇有名的“五金大王”胡金林、“矿灯大王”程步青、“螺丝大王”刘大源、“合同大王”李方平、“旧货大王”王迈仟、“目录大王”叶建华、“翻砂大王”吴师濂、“线圈大王”郑祥青、“胶木大王”陈银松以及“机电大王”郑元忠等人列为重要打击对象,时称“八大王”事件。直到两年后才在新任温州市委书记袁芳烈的主持下相继平反。

  在座谈会上,“大王们”谈起了一则新闻: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废止和失效的92项行政法规中,包括了颁布20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意味着继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在法律上的最后残迹彻底退场。

  对于“投机倒把罪”的谢幕,另外一个“现行”的“投机倒把分子”毫不隐讳地表达自己心情---因所谓“出售月球土地”而被北京市工商部门认定为“投机倒把”的“月球大使馆CEO”李捷,在他的博客上宣布,为了庆祝《暂行条例》被自动废止,“赠送天下每位有情人一块月球土地和一吨钻石”。

  自称爱创新的李捷两年多前看到有美国人创造了“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经,就将其引入中国,没想到在媒体热炒之后工商部门找上门来,判定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连公司也被责令停业。李捷起诉到法院,最终在去年7月终审败诉。这也是《暂行条例》最后一次发挥作用。

  在法庭上,李捷表示,条例虽未被明令废止,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已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执法实践中,该条例不应再作为执法依据来使用。而被告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则认为,原告对其所出卖的月球土地,无法提供属于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行为违反了条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涉嫌投机倒把。对于条例的效力问题,工商局认为“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

  自从被认定为“投机倒把”之后,李捷并不仅仅关心“月球土地”,接受采访时他给本刊记者列举了许多“投机倒把”的例子。对于第三条第十一款这一“兜底条款”,他尤其愤愤不平,斥其为“经济恐怖主义”。

  而工商部门也承认,“兜底条款”是他们运用《暂行条例》的主要动力,因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十类“投机倒把行为”,有的已经不再“违法”,有的则有了新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只有“其他”还有运用的余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9年3月16日、2001年8月23日和8月31日三次关于《暂行条例》的答复中即认为:目前市场上仍然有部分经营活动没有适用法规作为监管依据,比如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仍需要沿用《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来监管。

  “投机倒把”是个筐

  正是因为这个“兜底条款”的存在,《暂行条例》自1987年9月17日颁布后整整“暂行”了20多年,比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多存在了10年。

  但是随着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和市场经济的现实差距越来越大,不少人士开始呼吁对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其中,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言,要求废除《暂行条例》。

  他表示,“投机倒把”好比一个筐,许多如今看起来不一定属于违法的经济行为都可以往里面装。而一旦行政机关认定某种行为是“投机倒把”,就有权采取扣留、检查、罚款等强制措施,很容易产生违法行政,侵犯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赵林中最后一次建议废止《暂行条例》时,国务院法制办答复说:他们已对条例从时间上、内容上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上进行了论证。按照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他们正在抓紧工作,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对在执法中查处的市场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纳、总结和分类,梳理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市场违法行为,以便在将要制定的《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中予以禁止,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暂行条例》失效之后,工商行政部门要求出台《处罚办法》的呼声渐高。

  让赵林中没有想到的是,在新的办法没有出台之前,《暂行条例》就失效了。但是值得玩味的是,曾列入2007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的这一项目,却没有出现在2008年的立法计划中。

  根据已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处罚办法》共列举了16类数十种“市场违法行为”,其中保留了三项与《暂行条例》相同或相近的行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商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倒卖许可证、批件等。

  曾与这些规定并列的“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就此彻底走入历史。这个条款曾经和上世纪80年代末的另一个“时尚语”相联系,那就是“官倒”。当时的媒体曾经报道过一个典型案例:内蒙古赤峰市一批铝锭,原地未动,被七八家公司从内蒙古倒到深圳,再从深圳倒回内蒙古,最后卖给赤峰电缆厂,每吨加价3000多元,还要外汇支付。一圈下来,赤峰电缆厂多花了80万元。

  参与《暂行条例》前期起草工作的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曾对媒体表示,条例规定的11种属于投机倒把的行为,都是当时市场上存在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在当年生产能力不足、许多商品短缺的情况下,条例保护了重要领域对物资的需求和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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