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4日,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维奇孔帝教授和罗马高级学院卡普帝教授到该中心举办的“名家讲座”,就意大利经济犯罪的赦免问题进行了演讲。该中心的全体研究人员和研究生、意大利大使馆官员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与部分政法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听取了演讲,并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进行改革开放并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大量违法犯罪行为。时至今日,这种情况仍然大量发生。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经济犯罪问题,以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一直是立法、司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特将意大利教授演讲的内容作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和裨益。
一、对经济犯罪赦免的意义和模式
经济犯罪的赦免是意大利的立法对于实施经济犯罪者的一种奖励机制。赦免的意义就是为了要减少、避免犯罪,在政治经济转型的特定时期,需要将过去一笔勾销,同时也是为了恢复合法性。它的启动程序因国家而异,也取决于国家的内部机制,意大利要对全部的罪行进行赦免,需要得到议会绝大多数同意;但针对特殊罪行的赦免,不需要议会绝大多数,只需要普通立法程序的大多数。意大利2001年的法律规定“不可惩罚性”,它的机制是罪犯向财政中介机构(银行、股票经纪人等)做出申明表示自己有经济犯罪活动,想使其变为合法的,这种“不可惩罚性”可以保障罪犯不受行政机构的调查。
近代意大利刑事立法中的赦免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88年以前,第二个时期是1988年以后。这是根据意大利的关系来区分的。第一个时期的赦免就是在1988年,目的是为了消灭犯罪;在此之后,意大利就在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损害后果给予了及时的消除或补偿,是否可以采取赦免制度,这种赦免是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进行的。以前适用的赦免是完全的、整体的赦免,就是对于整个罪完全的免除刑罚。现在这种完全的赦免制度已经不再使用,如果还要继续使用,就要考虑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意大利现在采取的是另外一类的根据犯罪人对其行为后果的补偿程度来进行一种成比例的赦免。
在经济犯罪领域,由于以前的法律滞后,现在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而以前的法律是不适用的,不能再象以前一样整体赦免,只能采取另外的方式对于经济领域的犯罪进行另外一种根据犯罪人作出的补偿措施给予奖励的赦免制度。当然,这种奖励制度只适用于特定的犯罪行为,不适用与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贩毒行为等。对上述犯罪衍生的犯罪经济,意大利也仍然给予惩罚,因为意大利加入了某些国际性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