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2007]11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黄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发展,提高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保护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青海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青海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青海州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共青海州委青海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中共黄南州委黄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
1.3 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等,努力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竭力防止破坏生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6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两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即特别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即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分级颜色分别为红色和橙色。
1.6.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OO立方米(或幼树10000株以上的事故);盗砍、滥挖、滥采灌木损毁,属重点公益林的10000丛(株)以上,属其它林地20000丛(株)以上的事故;抢牧、滥牧造成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区未成林造林地苗木损失50万株以上或封山育林地人工补植苗木损失10万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重点公益林的林地300亩以上,属其它林地6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4)非法侵占、蚕食致使国家重要湿地自然状态、生态特征明显改变,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跨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州政府和州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5OO立方米(幼树5000-10000株)的事故;盗砍、滥挖、滥采灌木损毁,属重点公益林的5000丛(株)以上,属其它林地10000丛(株)以上的事故;抢牧、滥牧造成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区未成林造林地苗木损失20万株以上或封山育林地人工补植苗木损失5万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300亩,属其它林地200-6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州内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构
黄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业的副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农牧局、州水务局、州工商局、州气象局等单位领导组成。
州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是:贯彻落实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各县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林业局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2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和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州财政局: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州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林权纠纷和林权勘界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州农牧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处置,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州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州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森林资源性野生动、植物及木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行为,查处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州气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地区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2.3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州政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检查各县、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州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州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2.3.1现场处置组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现场处置组组成人员以州森林公安局警力为主,不足部分由应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从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现场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3.2信息联络组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科室、
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州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2.3.3后勤保障组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科室、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各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参照上述机构设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构。
2.3.4参与部门
为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及时得到有效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当需要相关部门援助时,由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请求,由州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加强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州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
建立州、县、乡三级联系制度,健全网络系统、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应急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发布
达到Ⅰ级标准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为红色预警,由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达到Ⅱ级标准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为橙色预警,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4.1.1 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林业局报告。
4.1.2 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县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领导小组。
4.2 现场处置
4.2.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突发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故现场处置组应在2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1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2.2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急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责成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4.2.3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2.4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森林公安警力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与州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之间均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回送指挥部。
4.4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生态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突发生态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初步判断为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2小时内报告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Ⅰ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3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局,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在报告上一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O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5新闻发布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应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调查情况,分阶段发布;对灾害造成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州政府批准。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报经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恢复植被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和补偿请求的意见和建议。
5.3保险机制建立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5.4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同时,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州财政部门报告事故或灾情,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补助争取州、州财政的支持。
6.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通信保障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单位、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及各级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 技术保障
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林业调查规划机构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 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是指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发展的趋势而预先采取的警告措施。
抢牧: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区内,有组织地集中人员、集中牲畜、集中地块、集中时间突击放牧的现象。
滥牧:是指在禁牧或限牧区域范围内严重超载、无序放牧的现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3 预案的制定、批准和修订
本预案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可组织原编制单位对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7.4 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8年元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