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扣押、冻结的财物、赃款赃物应如何处理
这里所说的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赃款赃物,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可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和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等资金。这些财物中,有的是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有的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这里所说的孳息,是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其中对于有证据证明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对于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应当没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
关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作为证据的实物移送问题。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中,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主要是物证、书证等,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但有些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
2.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
3.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
4.大宗物品,如汽车、机器设备其他货物、物品;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
对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照片,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