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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后续签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2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孙某某2010年9月被某商业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但该公司由于内部原因拖到12月20日才与孙某某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续签劳动合同后,孙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9月11日至12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孙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业公司支付延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该公司辩称,续签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履行期间从2013年10月11日开始,与前一个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效衔接,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不能延后签订,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征询劳动者的意见。如果劳动者同意续签,则双方在该到期前1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在2013年9月11日至12月20日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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