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酒泉市突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2个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酒政办发[200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酒泉市突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酒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酒泉市突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
酒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做好我市境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类
根据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性污染事故。
1、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3)事故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县(市、区)的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
(3)事故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
(3)事故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4、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市政府成立酒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分别担任副总指挥,市环保、宣传、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卫生、技术监督、发改、监察、国土资源、水电、农牧、林业、科技、气象、广电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排除、减害工作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和成员单位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理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处理的指示和批示。
3、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市委宣传部:加强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市安监局: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保持污染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治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道路的畅通;负责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消防支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发改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事故处理终结后,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追究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市国土局: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水电局:负责堵塞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或稀释有毒物质,控制有毒物质对下游地区的影响。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对河床的清理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农药污染方面的技术鉴定,做好事故后的防治与补救工作。负责农药销供网点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教育。
市林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各行业的应急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宣传、咨询活动,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市气象局: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市广播电视局: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道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1、信息的监测: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2、信息的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评估信息。遇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及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上报的信息后立即汇总,报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上报市政府。
(二)预警预防行动
1、各县(市、区)属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其它途径得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属部门和单位发现的,直接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发现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有关人员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源头单位进行污染控制,以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
(三)预警支持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范围,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
(四)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酒泉市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由酒泉市人民政府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事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由接报部门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部报告。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酒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举报电话:2612234,电话设在市环保局,并向全市公布该号码。
2、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主管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跨县(市、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信息发布与通报
1、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2、事故通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游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城市通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三)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组、环境调查组、环境监测组、警戒监控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6个工作组,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及各组立即开始运转,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负责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环境调查组:由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取证,主要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污染源种类、数量和性质,事故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故责任。
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并提出修复的建议措施等。
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
警戒监控组: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监控。
后勤保障组: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物资供应由负责救援物资的部门足量供给。通讯保障由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承担,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物资供应由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信息宣传组: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正面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环保局等组成。
(四)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组要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五)新闻报道
市应急领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由信息宣传组发布。
(六)应急结束
市应急领导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和控制的情况,报请市政府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二)环境污染事故灾害调查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污染事故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三)奖励与责任
1、对环境污染事故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队伍,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队伍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社会救助
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的紧急救助。
(三)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技术保障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故处理队伍建设。
(五)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经费,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六)宣传教育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七)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牵头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预案由酒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酒泉市突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核与辐射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破坏,涉及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核与辐射事故。
1、核事故包括铀矿冶、核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核冶金、核材料加工、铀浓缩及核废物处置场等在内的核燃料循环设施事故。
2、辐射事故包括密封放射源丢失与熔炼事故,重离子加速器、辐照装置及其它射线装置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事故,以及其它辐射事故。
第四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核与辐射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安监局、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全市制定和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制定和修订《酒泉市突发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协调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实施本预案;
4、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应急演练;
5、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财政的支持。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和事故应急人员身体健康。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矿山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城建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区水、电、暖、气供应,受污染事故影响转移群众的安置。
市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必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处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事故发生地区天气和雨情信息。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本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应急工作中,协助省辐射环境监理站开展相关工作;
4、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协助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环境影响评价;
5、组织协调全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和专家咨询组。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作为主要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从环境管理、环境监察和监测部门中确定;专家咨询组人员从有关科研院所和核设施单位中从事辐射防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具体组成人员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实施事故现场的监测和监控,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核与辐射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防护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专门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统一接警,对出现的核与辐射事故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全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I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I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或10人以急性轻度放射病。
Ⅲ级:事故局限在设施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
第十条 全市核与辐射事故的类型与应急计划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 突发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报送程序严格按照《总体预案》中第13条执行。
第十二条 当发生突发核与辐射事故,事故等级属于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实施应急工作部门启动本级政府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般(Ⅳ级)事故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当突发核与辐射事故达到或超过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预警标准时,由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市政府、省环保局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1、接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查明基本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部紧急研究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
①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队伍应急出动,赶赴现场;
②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③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④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
4、应急指挥部赶赴观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5、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属地公安机关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
6、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7、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救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8、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到达污染事故现场后,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开展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9、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成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尽快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10、由专家咨询组与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送审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由市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行政区域所在地。
第十五条 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市政府同意后,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对重、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恢复建议。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核与辐射事故影响范围、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的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第十九条 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有过失行为的个人要按照《甘肃省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应急保障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第二十一条 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作为核与辐射专业应急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要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服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用。
第二十二条 购置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