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半夜抢夺拎包妇女,抢夺罪如何量刑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间,家住射阳县千秋镇运粮村的被告人杨某,先后9次采用驾驶摩托车半夜抢夺拎包妇女的方式抢夺了9名妇女,9名被害人的6部手机、2部数码相机等物及现金5520元被抢。案发后,追回赃物手机5部、数码相机2部已发还被害人。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并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本案赃物手机5部、数码相机2部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7月1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未追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