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化冰行踪
化冰随笔
刑事审判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化冰行踪
化冰随笔
刑事审判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
罪名分析
罪罚轻重
经济犯罪法规
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证据
文章详细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123发布时间:
2015年5月15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刑事自诉律师函是怎样的?未成年人放火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2.我国聘请律师开庭辩护多少费用?刑诉法被害人法律援助有什么规定?
3.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法院应为哪些人指定辩护律师 ?
4.刑事辩护人资格是什么 论流动人口犯罪及其治理对策
5.哪些情形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院有免费法律援助吗?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078640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