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以廉租房诈骗,诈骗罪怎么处罚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曾某伙同周某(在逃)利用搞廉租房的指标骗钱,周某并利用在邵阳市站前指挥部做临时工的便利用“邵阳市站前指挥部”的公章出具收款收据,后由被告人曾某骗钱。2010年6月,被告人曾某要求想买廉租房的王某交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办手续,并收取指标钱22000元,但未出具收据,后先后8次伙同周某以“邵阳市站前指挥部”的名义收取王某房屋代收金75005元。2011年6月,发现受骗的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朱某一起将被告人曾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曾某公诉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双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因此,双清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