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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汽车更换”案开庭 消费者一审胜诉

123发布时间:2015年1月13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南京2月21日电(记者 刘巍巍 王骏勇)一起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终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这也是目前我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例。

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费21万余元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在此后的近两年间,汽车变速箱频发故障,先后三次返厂更换。任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拒绝。2011年底,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相对于愤怒的消费者,销售商的态度要“淡定”许多。被告代理人孟元强认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负责车辆的销售和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任某在购车时没有与4S店签订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如出现问题须整车更换的退车约定,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他的诉请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任某更换车辆的诉请,判决销售商为其更换该品牌相近系列新车一辆。

“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宜兴法院合议庭审判长、法官陆长平说。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和生产地,汽车消费纠纷亦随之大量出现。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16805件,同比增长近20%,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期待汽车“三包”政策尽早出台。中消协曾多次参与汽车三包责任规定修订工作的专家认为,宜兴消费者胜诉说明汽车“三包”出台时机日趋成熟,“已经到了该实施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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