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简便方式,其作用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因而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我国有着悠久的调解传统,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社团组织等纷纷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强化调解功能,各地也纷纷出台构建各种调解大格局。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民商事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在解决民商事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和执业律师参与调解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针对 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利与弊发表几点个人意见。
一、当前诉讼代理人不规范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及不良后果有如下几点:
1、 追求自身利益,迎合当事人不合理诉求,积极鼓动当事人诉讼,增加了法院工作压力和审理难度。其个别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片面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将原本可以通过调解和诉前调解渠道解决的案件拉入诉讼渠道,导致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法院工作压力进一步增大。鼓动当事人诉讼成功的前提,往往是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允诺了一些不合理诉求,进而激化了矛盾,导致调解成功率降低,加大了法院审判工作难度。根据对2009年民事审判案件的抽样调查,抽取的10件案件中,有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占90%。对2009年调解结案的案件调查显示,调结的10件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占8o%,调结率只有3o%。经对2009年立案受理的案件抽样调查,抽样的10件案件中,6件有诉讼代理人,其中调解结案为3件,调解率为50%;4件没有诉讼代理人,其中调解结案的为3件,调解率为75%。
2、提留当事人款物,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知识匮乏的当事人,往往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寄予极大的信任,而将自身权利全权委托。个别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对案件不负责任的行为,常常会导致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合法权益却走上败诉的道路,激化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激化了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在胜诉后,部分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以全权代理的身份领取当事人的款物,再以物质相要挟,要求当事人支付额外费用,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将败诉责任推卸给法院,影响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当法院判决达不到其与当事人允诺的标准时,诉讼代理人无视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推卸自身责任。将责任推到法官头上,促使那些法律知识匮乏、思想单纯的当事人不断上诉或信访,变相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压力,使法院积极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努力收效甚微,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二、正确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1、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参与诉讼调解,应提高调解成功率。双方代理人均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熟知法律和政策,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对纠纷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及是非曲直等做出基本的预测和判断,从公正、合理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与义务的平衡。代理人和律师参与调解活动可以使当事人更加理智地预测诉讼结果,提出双赢的调解方案,从而促进调解成功率的提高。
2、提高审判效率。实践中,不少案件在事实不清,当事人责任不明的情况下,造成案件久调不决,致使诉讼拖延,效率低下。有了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参与调解,当事人往往能够在代理人和律师的帮助下容易分清利害关系,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3、有效地缓解执行难问题。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往往能够正确指导自己的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当事人处于对自己聘请的代理人和律师的信任,一般都能听从自己的代理人或律师的建议,当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诉讼代理人或律师都会给自己的当事人仔细分析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能带来不良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义务,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三、引导和发挥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
1、加强诉讼代理人和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诉讼代理人和 律师的职业道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所以,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比其他行业显现得更为重要。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管理作用,加强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于一个职业操守良好的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一般都会不辞辛苦,努力地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快的实现,能够在最大限度地息事宁人,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2、完善诉讼代理人的收费制度
取消诉讼代理人的风险代理制度。所谓风险代理,一般是指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代理费的收取,是根据案件最后的结果,按照最后胜诉的标的额计收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这种收费制度会促使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对所代理的案件不惜一切手段,来达到最大限度胜诉的目的。而诉讼调解往往是原、被告双方皆让步的结果,这种结果不符合诉讼代理人和律师风险代理效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在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中,往往是不仅不积极主动地参与调解,而且还会对调解施加不利的影响,阻碍调解的成功。即使诉讼代理人和律师风险代理的案件胜诉标的额比较高,但最后在支付代理费的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也往往容易发生纠纷,因为当事人虽然在当初订立合同时同意风险代理,但到交付代理费的时候,实在接受不了原本自己得到的款项,却由自己的代理人或律师分走相当一部分的份额,这样又会导致新的矛盾出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因收取风险代理费而酿成新的纠纷案件发生,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取消诉讼风险代理制度。
3、建立建全诉讼代理人和律师调解的激励机制
1、增收其他诉讼费的收取。有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代理的案件,如果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其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按收取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费比例标准给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案件已经通过开庭,但尚未进入合议判决之前在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可在收取的其他诉讼费中返还50%。这样诉讼代理人和律师都得到了实惠,同时对其代理人的代理工作也感到满意,只有这样诉讼代理人和律师才有可能积极去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2、每年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一职业考评,并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诉讼代理人和职业律师在执业地代理的案件相当多,法院每年可对本地的执业律师进行考评,考评的项目可以很多,但调解结案应当作为考评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一个重要内容,考评的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每个当事人在寻找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和律师时,都希望能找到一个职业道德良好,业务水平高的代理人和律师,法院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考评将成为当事人今后寻找代理人和律师的重要参考。
3、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在年度考核和评选优秀诉讼代理人、律师活动时,应当把调解结案率列为一项考评内容。相信每个执业律师都十分在意自己的执业声誉,可是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每年在执业资质年审或评选优秀诉讼代理人和优秀律师活动时,对积极参与法院调解结案的优秀代理人和律师基本上不予考虑。建议今后在年度执业年审或对诉讼代理人和优秀律师的评选活动中,将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参与调解结案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达不到调结率的要进行业务培训或取消其参加评优活动,这样诉讼代理人和执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黄任荣 李瑞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