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化冰律师,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偷窥;、;偷拍;、;秘密跟踪;、;窃听;等行为毫无关系,而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固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及遵守法定义务,并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监视,并具有一定限制期限的一种强制措施。作为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一种缓冲机制,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对取保候审的补充作用和对逮捕的替代作用,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及其家属,只有在正确认识何为监视居住的前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中;抚养;的含义。包括:1.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的抚养;2. 子女、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3、 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抚养。
由上述两个条文可看出,监视居住适用于两类人: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但这两类人需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并不允许在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三种强制措施之间任意变更。这体现了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对取保候审的补充作用和对逮捕的替代作用,是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一种缓冲机制。
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机关
监视居住的机关可以分为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根据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
三、监视居住的地点
根据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之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一般要遵循;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为原则,以指定居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
由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一般有固定住处监视居住不同,其状态更类似于;羁押;,为了防止办案机关滥用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应从严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居所条件:1.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2. 便于监视、管理;3. 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费用承担: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四、监视居住的监控手段
根据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手段可采取:
电子监控;
不定期检查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根据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六、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七、监视居住的变更
申请变更的主体: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监视居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监视居住的监控手段包含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甚至是通信内容,这些手段在适用时,极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造成不当的侵犯,如何在监视居住与合法权益之间相互协调,是司法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对于被监视居住人而言,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之后,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方为上上策。
一、传唤手续
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
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二、传唤须知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